前深圳市长许宗衡受贿被判死缓圖像來源,CNS
圖像加註文字,許宗衡的主要罪狀包括巨額貪污、買官和生活腐化。2011年5月9日被控受賄超過3300萬元的前深圳市長許宗衡星期一(5月9日)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河南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許宗衡受賄罪名成立,同時判決沒收他所有私人財產。
鄭州法院判決書稱,雖然許宗衡受賄數額巨大,情節嚴重,但他在案發後主動交待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且贓款贓物全部追繳,因此決定緩期執行死刑判決。
許宗衡被控在2001至2009年間,受賄總值達3318萬元人民幣的財物,為九個單位或個人謀求變更土地規劃、承接工程和職務升遷等方面謀取利益。
56歲的許宗衡曾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組織部長、市委副書記、深圳市副市長和市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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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6月,許宗衡因涉嫌嚴重違紀接受中共中央調查。
同年8月,許宗衡被開除中共黨籍和公職,中共中央紀委對許宗衡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其涉嫌犯罪問題同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