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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04 【阅读次数:

 

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增强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意识,提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结合本办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精神,在新形势下坚持做到“两个务必”,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形成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第二条  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各科室各负其责,党员干部参与的工作机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办绩效目标管理考核,与地方志工作紧密结合。

第三条  办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按照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知识,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政策法规,进行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履行监督职责,对全办的党风廉政建设、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四条  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凡重大事项、干部选拔任用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决定;每年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检查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模范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  党组其他成员是党风廉政建设直接责任人。协助党组书记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范措施。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对应当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等问题应及时报告,并组织和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科室领导对本科室党风廉政建设和所属人员的廉洁从政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负责引导党员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办党组负责全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核。考核可与领导班子考核、年度目标考核等结合进行,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八条  检查、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听取被考核部门的汇报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人的述廉报告;听取被考核部门及其成员民主评议、民主测评情况;听取党内外干部、职工的意见;进行综合评定后,通报考核结果。

第九条  党风廉政建设的考核结果,归入干部档案,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办领导的责任追究由上级有关部门负责,科室领导和党员干部的责任追究由办党组负责。凡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廉政工作不落实,制度不建全,管理不到位,出现严重不正之风或腐败问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领导责任;科室党员干部职工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